114年4月8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109號》函及其附件「校園性別事件之行政調查認定依據說明」,對於有關校園性別事件(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行政調查認定,提供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明確之辦理依據。
本會摘要如下:
一、 校園性騷擾:
1、 性騷擾屬行政調查,關於證據證明力之要求為具備「明確合理之法則」,毋須比照刑事案件程度。
2、 「明確合理之法則」:即一般理性之人,在相同證據上,皆會認為有此可能時,始足當之,此於被害人陳述證明力之認定尤應如此。避免僅以被害人主觀感受、或歸責於被害人之行為反應,而率斷事實。
二、校園性侵害:
1、行政調查部分,關於證據證明力之要求雖仍未達刑事案件程度,但須具備「優勢證據之法則」。
2、「優勢證據之法則」:綜合所有證據,只要證明有性侵害的可能性大於無性侵害可能性,就算不能證明一定有性侵害,卻因透過比較而不排除有性侵害這樣更優勢的證據存在,調查者仍可認定性侵害的事實。
三、校園性霸凌 :
參照校園性騷擾辦理。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五、說明中有提到關於校園性侵害其刑事責任之訴追應採用「超過合理懷疑」(或譯「無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之證據法則。
本會查詢其定義為:指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證明有罪的標準,必須達到一般理性之人都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才得以認定被告為有罪的意思。
六、本函釋最末申明,各級學校性平會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之性騷擾、性霸凌及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時,建議調查小組成員「應全數」延聘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或熟稔性平法之法律專業背景人員。
《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109號》函及附件「校園性別事件行政調查認定依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