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權益Q&A

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服務學校可否要求請假教師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依104年12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66146號公文規定,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服務學校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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